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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今生我沒有失約/在另一個世界/也讓我做/一個守信的人」
關夢南〈守約〉節錄
自問是一個重諾守信的人,因為我認同一個處事原則:答應了別人辦某事,就一定要辦到。不過有些情況下,我們會答應了別人最後卻辦不到某事。但我們不可以只憑結果去判斷一個人是否守信,而應考慮辦不到某事背後的原因。以下將會嘗試對守信的原則,作一更較深
入的反省。
首先,我們先要肯定,如自己根本沒有能力辦到某事,起初就不應答應別人。但若自己對能否辦到某件事,有錯誤的認識,即錯誤判斷自己能力所及的範圍,就不算是不守信。例如過份高估自己能力,而後來才發覺辦不成該事,這種出自無知的判斷,其實與是否守信無關。因為這並非「能為而不為」,而是「根本不能」。我們沒有理由要求「根本不能」辦到某事的人,一定要辦到某事,縱使他們答應過會辦到。由上所見,判斷一個人是否守信,應考慮他是否真有能力辦到。
更進一步考慮,有些情況下,即使自己是有能力辦到某事,但受到外在(自己能力以外)因素影響,而這些外在因素又是突發出現,即是前所未料的意外,亦同樣不算是不守信。這是因為,外在環境與自己作出承諾時已不同,而這些因素是自己所不能掌控的,這其實等如「不能」辦到,並非「不為」。技術上只要在作出或接收承諾時,補充一個額外共識:「假設所有外在因素不變」(Keep
other factors being
constant.)就可以。另外,我們亦要確保在作出承諾時,至少有選擇不答應的權利。如果我們根本沒有不答應的選擇權,就與被迫勉強答應無異。在非自願的情況下,我們是談不上守信的。
至此,我們對守信原則,可以作一個更完整的理解:假設所有外在因素不變,而自己對本身的辦事能力有正確認識,同時我們又有權選擇不答應的情況下,答應了別人辦某事,就一定要辦到。不過,憑這理解是否就足夠對所有守信的問題,作一個合理的判斷呢?試考慮下面的例子:甲認同以上對守信的理解,而甲又答應了乙要辦某事,最後仍辦不到。這時乙指甲不守信,甲申辯說:「我並非不守信,只是善忘。如果我記得,我一定會履行承諾。」
這情形下我們要考慮,守信的背後原因其實是重視承諾。如果我們重視某東西,是不會輕易忘記的。同理,如果我們聲稱重視承諾,一般是不容易忘記去守信的。不過,如果是患上醫學上的失憶症或柏金遜症等,而令人忘記守信,我們判斷這不守信的原因可以接受,因為它與不重視承諾無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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